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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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前以92年度聲字第8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罪名及宣告刑欄均有誤載,已更正詳如附表所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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