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015號聲請人 吳有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裕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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