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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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呂建民
胡純美 被告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於分割登記後,分別將分割後之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30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附表:
┌─┬────────────┬───┬──────┬────┬─────────┐│編│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1│1355地號土地│22│││29,700元│├─┼────────────┼───┤│├─────────┤│2│1355-1地號土地│686│││926,100元│├─┼────────────┼───┤│├─────────┤│3│1355-2地號土地│9│││12,150元│├─┼────────────┼───┤│├─────────┤│4│4地號土地│119│││160,650元│├─┼────────────┼───┤│├─────────┤│5│1352-12地號土地│41│││55,350元│├─┼────────────┼───┤│├─────────┤│6│1352-3地號土地│518│2,700元│1/2│699,300元│├─┼────────────┼───┤│├─────────┤│7│1350地號土地│2155│││2,909,250元│├─┼────────────┼───┤│├─────────┤│8│1350-1地號土地│143│││193,050元│├─┼────────────┼───┤│├─────────┤│9│1377地號土地│341│││460,350元│├─┼────────────┼───┤│├─────────┤│10│1377地號土地│87│││117,450元│├─┼────────────┼───┤│├─────────┤│11│1377-3地號土地│546│││737,100元│├─┼────────────┼───┼──────┤├─────────┤│12│1376地號土地│36│460元││8,280元│├─┴────────────┴───┴──────┴────┼─────────┤│合計│6,308,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