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劉淑茹 被告 林冠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拆除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1.653平方公尺之水管及電線、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9,500元1.653平方公尺=4萬8,7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