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債權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劉威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哲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已有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2757號民事判決,得以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屬同債權重覆請求,繳費前請先注意。)㈡陳報A女真實姓名及住址。
㈢陳報A女母親姓名、住所及狀尾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