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聲請人弘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鄭群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FU506806」或「FU0000000」(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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