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陳祥訴訟代理人 王信發 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且該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撤銷以財產權為客體之仲裁判斷之訴,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意旨參照)。倘該仲裁判斷主文所諭知者,為某項金額之調整或變動,自應以調整或變動後之差額為標準,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非以調整或變動後之金額全部為據。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仲雄聲義字第11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1項但書、第2項、第3項暨第
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而原告依系爭仲裁判斷之主文陳報其於民國107至113年短收之權利金(即為調整或變動之差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59,750元,則原告因系爭仲裁判斷之撤銷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829,259,750元,至系爭仲裁判斷
主文第5項命原告就被告原請求部分之仲裁費用與被告各半負擔部分,本係仲裁事件之程序費用,於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其費用之情形,是此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9,25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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