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劉樹機 被告 簡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