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郭孟軒 債務人 蕭道雄 兼 蕭樹苡 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道隆 兼蕭樹苡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林桂花 即蕭樹苡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淑芬 即蕭樹苡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靜芬 即蕭樹苡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介富 即蕭樹苡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政櫻 即蕭樹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蕭道雄、蕭道隆、蕭林桂花、蕭淑芬、蕭靜芬、蕭介富、蕭政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樹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道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上開債務人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道隆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