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張德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德南於民國87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700,000元,並訂有「房屋借款約定書」1紙,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按月繳納本息。
(三)詎料債務人對前開債務自91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等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856,26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