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佑吉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258、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佑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1審、第2審以6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所犯係數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確定刑期甚重,有高度逃亡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
5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坦認犯行在卷,本院審酌卷內購毒者之證述及其等尿液檢驗報告暨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涉罪嫌之法定刑非輕,是以本院先前所認定被告有重罪及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因情事未有任何變更,故本院認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考量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尚不能以具保、限制住居或以其他強制處分代之,亦即原羈押之必要,亦仍存在。故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105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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