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曾主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曾麗綺 於97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並邀曾主煌擔任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對案外人聲請強制執行,因案外人曾麗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無效果,爰依法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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