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豐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104年度竹簡字第186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部分,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部分,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