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債權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虹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345,500元是否有誤?(因345,500元已包
含程序500元,此金額500元,此金額500元屬重覆聲請已在請求標的㈡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㈡陳報違約金115,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11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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