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號債權人群倫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夏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正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1月7日」?。
㈡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14550元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4450
元不相符)㈣陳報5年房屋租金扣繳金額及二代健保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