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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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820號

原告 巫璟治

被告 簡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3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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