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債權人 張培勇 上列債權人張培勇因與債務人 李昆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培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昆隆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