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鎧毅選任辯護人即具保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鎧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路○○號,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由選任辯護人即具保人王正明律師繳納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惟本院訂於109年7月8日9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戶籍地即住所地澎湖縣○○市○○里000000000號、居所地嘉義市○區○○路○○號住處送達傳票,然就被告之住所地、居所地,均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分別於109年6月10日、同年6月9日寄存送達於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且本院於同年6月5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同年7月8日9時30分,督促被告如期開庭,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事務所嘉義市○區○○路○○號5樓1送達,於同年6月9日由具保人親自收受,詎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而經本院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沒入函(稿)、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7月2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2146號函及所附本院之拘票、報告書、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20日澎檢嘉廉109助69字第1099002531號函及所附該署之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且參以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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