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盈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
(一)緣相對人張盈閔於民國104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0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6月0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9,285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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