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何信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何信毅(下稱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現尚欠聲請人款項22774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現金卡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依第1條第8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此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19日,至此,因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其自應清償前開積欠本息。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信毅│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2774││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0日起│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