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貨幣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6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5002241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6年7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