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洪卉 于反訴被告即原告 呂明聰
陳艷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施秉慧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