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儀
黃鈺淇共同選任辯護人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建儀、黃鈺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儀、黃鈺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建儀、黃鈺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