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張家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3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16日,㈡民國103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3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6,500,000元,㈡民國106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絕非惡意不依約繳納款項,雖稍有遲繳,但陸續有清償貸款之本金及利息,並未如聲請人所稱,超過六個月未繳納期貸款之情事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灣頭││40-105││101.66│1分之1││├─┼───┼────┼────┼────┼────────┼─┼──────┼────┼──┤│2│高雄│鳳山│灣頭││40-106││104.94│1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158│灣頭段40-106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3.43│陽台:│全部││││││003層樓房│二層:53.43│21.36│││││├───────────────┤│三層:53.43│雨遮:││││││凱旋路130號││屋頂突出物:│3.42││││││││18.92│││││││││合計:179.21││││├─┼──┼───────────────┼──────┼───────┼─────┼──┼─┤│2│1159│灣頭段40-105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2.64│陽台:│全部││││││003層樓房│二層:52.64│21.26│││││├───────────────┤│三層:52.64│雨遮:││││││凱旋路128號││屋頂突出物:│3.36││││││││18.64│││││││││合計:176.56││││└─┴──┴───────────────┴──────┴───────┴─────┴──┴─┘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灣頭││49-8││88.01│1分之1││├─┼───┼────┼────┼────┼────────┼─┼──────┼────┼──┤│2│高雄│鳳山│灣頭││49-43││12.75│1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52│灣頭段49-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3.34│陽台:│全部││││││004層樓房│二層:48.76│15.57│││││├───────────────┤│三層:48.76│││││││誠愛路77號││四層:20.14│││││││││合計:171.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