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7號原告 林建享 被告 宋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6,66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65.7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8,506,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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