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索兆麟 被告 陳永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03年5月19日(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