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正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暨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正金於民國94年01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6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7,44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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