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9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白炳志 被告江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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