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張超翔 被告 陳宗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035萬66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萬577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
⒉出入道路(除西側埔北街外,其他現行道路、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982地號土地上(鄰983-1地號土地)似有建物?。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原告)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14-42303萬80009/102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14-43603萬80009/103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14-56133萬80009/104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123萬80009/105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22413萬800049/506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2-2343萬8000137/1707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22593萬80009/108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31363萬800033228/360009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463萬8000180/20010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5203萬80009/1011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6333萬80009/1012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7463萬80009/1013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8803萬80009/1014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3-1013萬800033228/3600015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53萬800033228/3600016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283萬80009/1017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3313萬80009/1018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4413萬80009/1019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5333萬80009/1020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6213萬80009/1021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783萬80009/1022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9283萬800033228/3600023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103053萬80009/1024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1113萬8000180/20025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12293萬8000180/20026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1353萬8000180/20027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4-142273萬800000000000/0000000028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8653萬80009/1029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8-1403萬800033228/3600030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8-21023萬80009/1031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891813萬800049/5032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9023萬8000180/20033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911103萬80009/1034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9211793萬800049/5035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992-22573萬800049/50總計:約1億3035萬6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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