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83號聲請人 陳省裕 上列聲請人陳省裕因與相對人 王欣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省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利率。
二、提出相對人王欣豪(住○○市○○路○段000巷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