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琇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5,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0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52379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53046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4

新臺幣52895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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