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7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安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