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王俊傑 代理人 郭王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8股票號碼欄關於「82-NX-000192」之記載,更正為「86-NX-00019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113年度除字第17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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