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錦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17元,及其中新臺幣2,317元,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56元,及其中新臺幣9,956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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