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至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樓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
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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