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彥
代理人(法 戴嘉志 律師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2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存款新臺幣856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自行提出資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其保險均已失效)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回證及各債權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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