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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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翁銘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坤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依貴院提出之收據,欠款金額加總為9,185+9,440+9660=28,285,與貴院請求之金額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