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正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正偉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102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455號上訴駁回確定。㈡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88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減刑為1年1月確定;⒉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7號駁回上訴確定。嗣㈡⒈⒉之刑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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