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債權人 宋茜蒂 債務人GABORHAZELANNCABUYAON( 卡伯 )債務人MATAYAAPRILVILLAFRANCA( 艾卜兒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惟依其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日期:2020年7月10日,…雙方約定週年利率為18%自借款日期起計息,並列入每月還款金額,借款還款期數為1個月。依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即借款日起至約定清償日止),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