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盧明旺 即維駿食品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貨款新臺幣704,611元部分,是否有欲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明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