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郭金課 即建宏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佳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斗六分行│99年3月30日│547,899元│0000000││││司、負責人于 董玉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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