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陳張燕貞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陳欣怡 律師再審被告 黃煌文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兩造有意願協商調解,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盧建元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陳張燕貞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陳欣怡 律師再審被告 黃煌文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兩造有意願協商調解,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