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黃蔡比
黃聖凰 黃清達 黃淑麗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