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32號債權人翰林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煒 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忠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儷玲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方忠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