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43號債權人 葉鵲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錦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許錦綢未支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許錦綢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收款對帳單明細表所載,對象為大八集團、大八-夢時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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