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72號原告 邱家陵 被告 曾淑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茲因被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