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1號聲請人 洪德明 聲請人 陳威侑 前列洪德明、陳威侑共同上列聲請人洪德明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楊滿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德明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2紙(票號:WG0000000、WG00000000)其持票人係屬何聲請人所有?
二、若系爭2紙本票均屬不同聲請人所持有,則其中一件應另行遞狀聲請。
三、經核,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未表明有請求利息,然附表卻有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是否有欲請求利息?若有要請求利息,則應增修聲請之事項第一項內容。
四、請提出相對人楊滿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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