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林昀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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