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適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適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已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則由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2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處斷。
三、核被告何適廷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因犯本案,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調偵字第65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93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未能深切警惕,把握機會,並衡以被告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服用酒類,酒醉程度為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後,仍無照駕駛自小客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56號被告 何適廷男 25歲
住臺中縣新社鄉○○村○○街42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路○段525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適廷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98年8月30日凌晨零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231號「滿庭芳KTV」飲用啤酒約1罐,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後,卻仍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凌晨1時33分,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231號「滿庭芳KTV」停車場內,因不勝酒力,倒車時撞上 張慈恩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在車內),經警前往處理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7毫克(同日凌晨2時14分測得)。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適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慈恩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執勤員警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紙及照片6張在卷可稽。按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高達每公升0.87毫克(同日凌晨2時14分測得),參以被告亦因不勝酒力而發生車禍,被告顯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