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簡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簡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易字第18號原告 呂婉甄 被告 楊豐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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